2023-02-02 11:44:21 来源:安徽会计网
受疫情影响,国家为支持复工复产,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。其中,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3号公告。
文件规定自2023-02-02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市、自治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。
当然,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才能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。
1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
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-02-02至5月31日,也就是说,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-5月份发生的适用3%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%执行。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,而为了享受1%优惠税率,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-5月份开具,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,发票开具不合规,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,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。
2、纳税人主体身份
文件规定享受政策的纳税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,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个体工商户、企业,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,如果主体身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,即使它适用的税率为3%,该项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。
3、税率规范
文件规定享受政策的原适用税率是3%,只有同时符合政策的其他条件,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。如果原适用税率不是3%,当然也不能享受该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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